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83號
原   告  黃月素
被   告  張富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起訴之請求
權基礎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故本件不生侵權行為地或債務
履行地之問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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