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萬得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又原告書狀未記載被告的住所或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及補正被告的住所或居所,逾期未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