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60號
原 告 謝誌維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8,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850元,扣除原告已繳4,520元,尚應補繳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