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宏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德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阮氏○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志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5,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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