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4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允桓
被 告 胡勝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0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706元,及其中新臺幣49,332元自民國
95年0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