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保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