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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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簡字第402號
原   告  黃春林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4,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
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
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
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
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
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未依前
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部分先為分配;依前條第1項更
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
權人。前項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3日內不為反對之陳
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其有為反對陳述者
,應通知聲明異議人;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
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
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或受通知有反對陳
述之情形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
異議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39條、第40條、
第40條之1及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規定甚明
。又強制執行法第40條第1項規範之意,旨在提供聲明異議
人以外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聲明異議有表達意見之機會,
以釐清其真意。故債權人或債務人就聲明異議可為之反對陳
述,應不限於執行程序或向執行法院始可為之,即於起訴後
,亦無妨向受訴法院為之。經查,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
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
5月27日作成分配表,經原告於109年6月20日聲明異議後
,於109年7月3日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嗣執行法院
重新於109年7月1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並訂
於109年7月27日實行分配,原告於受通知後,再次於109
年7月15日以書狀向本院執行處具狀表示聲明異議並提出起
訴之證明,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是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於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
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因積欠債務,經系爭執行事件拍賣名下不動
產,並就拍定金額於109年5月27日製作分配表。上開分配
表經原告異議後,執行法院認為有理由,並於109年7月1
日更正分配表如附表一,惟系爭分配表中次序3之債權原本
與利息之記載有誤,且被告之利息債權自95年9月12日起算
已逾民法第126條所定之5年請求權時效,並違反銀行法第
47-1條第2項規定。故聲明:㈠系爭分配表次序3被告債權
利息433,456元部分,應更正為自103年9月1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69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月1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共195,457元;㈡系爭分配表次序3被告債權利息
179,912元部分,應更正為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4
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共25,551元。
三、被告則以:依所執之債權憑證所載,分別於100年8月(支
付命令確定日為95年11月)、105年5月及108年12月提出
強制執行之聲請,提出「請求」之期限均在五年之內,被告
所請求原告應清償之利息當無罹於時效。且觀更正後之系爭
分配表,被告於104年9月1日之後並未對原告請求逾15%
之利息,是以被告未違反銀行法之規定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內容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6,91
7元,及其中245,272元自9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69計算之利息,及計付2,000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1,000元等語,有其執行名義即本院95年度促
字第2509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系爭分配
表次序3用以計算104年9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期間
利息之本金部分,確有誤載,並業經執行法院於109年11月
12日重新製作如附表二所示分配表,兩造對此新製分配表亦
無異議,故系爭分配表記載有誤部分業經更正,合先敘明。
㈡、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但因開始執行
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為而中斷,且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
行起算,民法第126條、第128條前段、第129條第2項第
5款、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各期利息給付請求
權其消滅時效為5年,自可為請求時即各期利息債權發生時
起算,但若債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前聲請強制執行或開始執
行行為,其消滅時效即行中斷不再進行,必待執行程序終了
,時效始重行起算。次按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之規定,自
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
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
本件爭點厥為:被告是否於各期利息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前,
聲請強制執行或開始執行行為以中斷時效,而得依系爭分配
表利息債權欄所示之金額受分配,及系爭分配表上債權利息
之計算是否合乎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之規定。
㈢、查原告因積欠信用卡消費款,被告聲請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
第2509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確定日期為95年11月6
日)後,陸續於100年8月、105年5月11日、108年12月
11日聲請對原告之財產強制執行(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1745號、108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並經本院分別於100年10月17日、105年5月
23日因執行無效果核發債權憑證,終經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
事件拍賣原告所有不動產並就拍定金額製作分配表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見被告自
取得執行名義後,均於5年內聲請強制執行以中斷其消滅時
效,並無任何期別之利息給付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之情事
,故原告主張台北富邦銀行利息債權自95年9月12日起算已
逾民法第126條所定之5年時效而時效消滅,顯有誤會。
㈣、另如附表一、二所示分配表,104年9月1日後之利息計算
,皆係以年利率15%計算,並無違反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
銀行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
利率百分之15之規定,故原告主張系爭分配表次序3債權利
息之計算方式違反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規定,亦無所據。
㈤、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9426號強制執行案件於109年7月
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業已於109年11月12日由執行法院予以
更正,已無原告所指本金記載之錯誤;至原告就債權利息主
張時效消滅及利率違法部分,亦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更正系爭分配表次序3,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雅玲
附表一(109年7月1日分配表)
┌──┬─────┬─────┬─────┬─────┬─────────────────────────┬─────┬─────┬─────┬─────┐
│次序│債權種類│優先或普通│債權人姓名│債權原本│債權利息│共計│分配比率│分配金額│不足額│
│││││├───────┬─────┬─────┬─────┤││││
││││││期間│日數│利率│金額│││││
├──┼─────┼─────┼─────┼─────┼───────┼─────┼─────┼─────┼─────┼─────┼─────┼─────┤
│3│清償債務│普通│台北富邦商│245,272元│95年9月12日│3276日│年利│利息│││││
││││業銀行股份││104年8月31日││19.69%│433,456元│││││
├──┼─────┼─────┤有限公司├─────┼───────┼─────┼─────┼─────┼─────┼─────┼─────┼─────┤
│││││256,917元│104年9月1日│1704日│年利│利息│││││
││││││109年4月30日││15%│179,912元│││││
├──┼─────┼─────┤│├───────┼─────┼─────┼─────┼─────┼─────┼─────┼─────┤
││││││││無期間違約│違約金│││││
││││││││金│2,000元│││││
│││││├───────┼─────┼─────┼─────┼─────┼─────┼─────┼─────┤
│││││││││本金│872,285元│82.7905%│722,169元│150,116元│
└──┴─────┴─────┴─────┴─────┴───────┴─────┴─────┴─────┴─────┴─────┴─────┴─────┘
附表二(109年11月12日分配表)
┌──┬─────┬─────┬─────┬─────┬─────────────────────────┬─────┬─────┬─────┬─────┐
│次序│債權種類│優先或普通│債權人姓名│債權原本│債權利息│共計│分配比率│分配金額│不足額│
│││││├───────┬─────┬─────┬─────┤││││
││││││期間│日數│利率│金額│││││
├──┼─────┼─────┼─────┼─────┼───────┼─────┼─────┼─────┼─────┼─────┼─────┼─────┤
│3│清償債務│普通│台北富邦商│245,272元│95年9月12日│3276日│年利│利息│││││
││││業銀行股份││104年8月31日││19.69%│433,456元│││││
├──┼─────┼─────┤有限公司│├───────┼─────┼─────┼─────┤││││
││││││104年9月1日│1704日│年利│利息│││││
││││││109年4月30日││15%│171,758元│││││
│││││├───────┼─────┼─────┼─────┤││││
││││││││無期間違約│違約金│││││
││││││││金│2,000元│││││
││││├─────┼───────┼─────┼─────┼─────┼─────┼─────┼─────┼─────┤
│││││256,917元││││本金│864,131元│83.5717%│722,169元│141,9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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