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原小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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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原小字第6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楊絮
被   告  黃勝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602元,及其中49,751元,自
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為被告積欠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麥克現金卡
」之小額信用貸款債權,原告受讓債權後請求被告清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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