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美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洪美怡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無法查得該債務人,請查明債務人洪美怡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繕,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