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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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美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洪美怡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無法查得該債務人,請查明債務人洪美怡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繕,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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