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5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顏寀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淇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3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