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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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5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顏寀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淇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3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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