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月起至95年1月18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最高法院於96年8月9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4316號(最後事實審案號: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75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76號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