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131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宇君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 告 侯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