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0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呂三元
被   告  歐祐豪歐榮信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04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31日下午4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記弘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玖佰壹拾玖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壹理
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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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4年度雄小字第1042號│
├──┬────────┬────────────┬─────────────────┤
│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肆萬壹仟肆佰 陸拾 │94年11月22日起│11﹪│94年12月2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左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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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肆萬玖仟肆佰伍拾│94年12月15日起│17﹪│95年1月10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100│
││玖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元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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