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小字第293號
原 告 何泓諒
被 告 楊月霞 即如來佛(已於民國103年9月9日死亡)
生前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被 告 謝曜仁 即 宏晟 佛具店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審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經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
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謝曜仁與楊月霞即如來佛應連帶
將原告購買之「神像與龍椅整體木雕」扶手龍身斷裂處修復
至無瑕疵狀態,並非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之8條規定,以請
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非屬小額訴訟
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誤分為小額訴訟事件,
兩造又未有適用小額程序審理之合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