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被 告 羅心雅 即 羅鴻遠 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羅心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4,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9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