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自由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陳中和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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