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
甲○○附帶上訴人穩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卅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張明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永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