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98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契約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
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