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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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162號
原 告 楊彌青
被 告 王雅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均有明文
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號12樓,有被告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