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14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被 告 林服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
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肆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