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朱宋昭慧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225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1月20日上午9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27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零陸元,暨新臺幣陸仟
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25萬元,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利
率則按年息14.99%固定計算。詎被告嗣後未按期繳納,截至
101年7月31日止,尚積欠其145,206元未償還,爰提起本
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5,206元,及其中141,308
元自10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
金。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放
款歷史交易查詢及帳務明細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惟查,本件原告並未請求
遲延利息,此有本院101年11月20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
稽,而被告當期累計未繳之本金餘額係在60,001元以上,則
依兩造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貳中第二款關於逾期還款違
約金之約定,原告得按月計收2,000元之逾期違約金,最高
並以3期(即共計6,000元)為限,是原告逾此範圍之違約
金請求,洵屬無據。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合計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