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司城勞小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城勞小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永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吻蔡金蟬 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為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調解聲請,與聲請人前於本院101年度司城小
調字第10號調解事件之聲請內容同一,又聲請人前於本院10
1年度司城小調字第10號調解事件之聲請,業經本院分別於
民國101年8月18日、101年10月3日以已死亡之被繼承人蔡宗
霖對其生存配偶曾吻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是聲請人
無從代位 蔡宗霖 對曾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相對人蔡
金蟬遷移不明,而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後,未補正相對人蔡金
蟬之聯絡地址,致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蔡金蟬到院進行調解
程序為由,裁定駁回對相對人曾吻、蔡金蟬之聲請。而聲請
人本件聲請,就相對人曾吻部分,仍因已死亡之被繼承人蔡
宗霖對其生存配偶曾吻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是聲請
人無從代位蔡宗霖對曾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故應認
顯無調解必要。至於相對人蔡金蟬部分,經本院於101年11
月8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查報是否已知相對人蔡
金蟬之其他得合法送達之聯絡地址,該通知於101年11月12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
查報,是本件相對人蔡金蟬仍有遷移不明,致本院無從通知
相對人蔡金蟬到院進行調解程序之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
揆諸前述說明,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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