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710號
原 告 陳駿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慧如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及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