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昭雄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茂鴻 上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陳琮涼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其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