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98號原告 賴裕峯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複代理人 劉珈誠 律師被告 賴美惠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被告 賴建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