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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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誠 上訴人即被告映畫數位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韋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愛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