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補字第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嘉凌 代理人 鄭宇航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表: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清算案件如未繳納,請釋明無資力繳納聲請費及必要費用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配偶、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3.除已陳報者外,配偶、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4.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2.聲請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3.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94年4月29日經法院裁定宣告禁治產,故應提出監護人同意為本件聲請,及經該監護人委任代理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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