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志富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故與告訴人 龐英浩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揮打告訴人龐英浩,致告訴人龐英浩受有牙齒斷裂、右眼眶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12年3月9日在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麗竹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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