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聲請人 張天駿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34×10=2040元。
二、釋明為何不接受協商之原因,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為何協商不成立,並具體說明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個人」支出之消費明細表,以列表的方式詳細說明,二年內支出若干元,如何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者基本生活費,請詳細說明。又接受親友接濟,其詳細接濟者及金額、財物等情形。
三、聲請人舉債之原因及金錢流向之相關證明文件,與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的原因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四、請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前可處分所得若干?目前於何任職?每月收入若干?提出薪資證明及在職證明。
五、提出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應註明為無)。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自98年10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七、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八、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十、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10月7日起至100年10月
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聲請人於神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千禧降有限公司擔任之職務為何?是否從事執行公司業務?是否受有酬勞?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