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0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啟任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6,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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