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寶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3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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