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42號
原   告  王江倫
被   告  蔡洲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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