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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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 金上 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號
上訴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丁○○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事實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三月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陳淑媛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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