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勞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台灣勞工陣線協會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複代理人 許志嘉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為 劉渤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前法定代理人劉渤,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變更為丙○○,有上訴人台灣勞工陣線協會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向原審提出之理事會議記錄附卷可稽。但上訴人台灣勞工陣線協會曾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規定,訴訟程序未停止。上訴人台灣勞工陣線協會於同日向原審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核無不合,爰由本院裁定准由丙○○為 劉渤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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