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丙○○律師丁○○律師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九四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定。
中華民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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