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錫津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一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一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