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勞上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九三號
附帶上訴人甲○○右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六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經核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肆拾玖元。上訴人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肆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零貳元、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總計貳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未據繳納(其計算式詳如附件一、二),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逕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其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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