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0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更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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