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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