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四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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