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七七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七七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確定。嗣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三日止犯強盜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嗣上訴後經撤回上訴,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右開聲請,經本院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書在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其聲請自屬合法,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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