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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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惠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零八百八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千八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