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長江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B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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