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二五號
再審原告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乙○○間間給付滯納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七一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