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未具有董事資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詠信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未具有董事資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B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