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948號聲請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田樂 (原名: 溫謹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究為溫田樂(原名:溫謹鴻)抑或温田樂(原名: 温謹鴻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