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禧年 訴訟代理人 蔡蚌珠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工作證明,近半年每月薪資證明。
二、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三、釋明每月電話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之必要性。
四、中國信託提出180期、零利率、月付金1568元清償方案之證明。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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