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國棟具保人李美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關於「(刑保字第1001056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保字第1000106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關於「(刑保字第10010567號)之記載,顯係「(刑保字第10001067號)」之誤,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之前開說明,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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