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54號聲請人 蔡嘉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
一、提出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債務之證明。
二、提出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並提出現有資產之「交易市值」證明。
三、提出 蔡嘉隆 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交付新臺幣三十萬元、 林竹圍 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以前交付新臺幣二十萬元、 陳調銘 於九十年八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交付二十萬元、陳福文於九十三年四月十日交付十萬元之證明文件(如轉帳匯款之單據及帳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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