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12號原告 鍾愷 被告 張美琪
徐英豪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子文
張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陸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二、本件就原告是否減少勞動能力一事,應再送鑑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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